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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愛我執」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,一種是用「對我的貪」來解釋「愛我執」;另一種解釋則是在「對我的貪」之外,再加上「自利作意」。聖座嘉瓦仁波切曾說:「愛我執不完全是對我的貪。」聖座的這種說法,就是用第二種方式解釋愛我執。例如,阿羅漢的心續中已經沒有對我的貪,但仍然有自利作意,所以阿羅漢仍有愛我執。

如果不打算修出離心與菩提心,只需要概略知道「貪欲是由對我的貪產生」就夠了,其間的來龍去脈不必弄得很清楚;但若有意修習出離心與菩提心,愈清楚貪欲如何由對我的貪產生,對內心的幫助會愈大。所以接下來,我想試著把「對一切內外諸法的貪欲,都是由對我的貪產生」這個概念說清楚。

(一)對一切內外諸法的貪欲,都與「緣著我的心」有關

任何煩惱的產生,都與「緣著我的心」有關,例如,我對某人生氣,是因為「我」受到傷害;我對某物起貪心,是因為某物對「我」有利。大家只要回想自己的經驗,不需要多做說明,應該就能了解:對一切內外諸法的貪欲,都與「緣著我的心」有關。

然而「緣著我的心」範圍很廣,舉凡「對我的貪」、符合事實而且是量識的「計我之心」、執我為常的「常執」、執我為實有的「實執」、執我是能獨立實質有的「我執」等都是「緣著我的心」。所以必須從中把「對我的貪」單獨拿出來,說明「因為對我生貪,所以產生其他的貪欲」。以下分別用兩種不同的推論方法說明。

(二)推論方法一:因為對我生貪,才會對蘊體與外物生貪

首先用幾組對照的例子說明。第一個例子是:眼前有兩件東西,一件是親友的,另一件是陌生人的。現在他們都不在場,而這兩件東西有被弄壞的危險時,你會先保護親友的東西。雖然親友的東西不是你的,但由於你對親友的貪著心,連帶使得你對親友的東西也有貪著心,對陌生人的東西卻不會。

第二個例子是:朋友的小孩若遇到困難,你會去保護他、想要疼愛他;但對於陌生人的小孩,你卻不會這麼做,因為你對朋友有貪著心,對陌生人沒有。

第三個例子是:如果敵人的財物受損,你會暗自叫好!如果恨意更深一些,有些人甚至會藉著傷害敵人的錢財、小孩或親友,達到傷害敵人的目的。某些人的財物你想要保護,某些人的財物你反而想去破壞,其間的差別,是你對某人有沒有貪著心而造成的。

由以上例子可知,由於對親友有貪著心,所以你會想要保護親友的孩子或物品。用這個結論,我們再來看第四個例子:若是「我的」東西,我就會去保護,若是別人的就不會,比如我們會去保護「我的」身體、珍愛「我的」心,原因是:就像對「親友」有貪著的緣故,所以會去保護「親友的」小孩一樣;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著,所以就會去珍愛「我的」身體。

要產生「珍愛我的某物」的心,必須具備兩個條件。第一個條件是認為「某物是我的」,第二個條件是對「我」有貪。如果只具備第一個條件,雖然知道某物是我的,但對於「我」沒有貪,在這種情況下,「某物是我的」與「某物是他的」對當事人而言感覺一樣;相反地,對於「是他的某物」沒有珍愛與貪心,對於「是我的某物」卻有,這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的緣故。

由以上推論可知,我們對自己的蘊體,以及有利於這個蘊體的一切外在物質產生貪心與珍愛的心,都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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