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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您提到大悲心「心力大」這個特質時說,只要能幫助有情離苦得樂,任何事情他都願意做。但如果前後世不存在,我把自已的一切都給某個人算是善嗎?再者,無論前後世是否存在,我跟別人一樣都是人,為何別人比我重要?

答:判定某一類行為是善或惡,必須看他做這件事情的動機。例如給人金錢,如果是為了這輩子賺到好處、博得美名則不算善業;若是為了來世投生為人或天、變得更富裕而給,雖然是善業但不是解脫之法;為了解脫而給才算是解脫之法。然而,利他心是善,這個判定不會受動機影響,無論任何情況,凡是利他心必定是善,因為它的本質(體性)就是善,絕不可能轉為不善;但布施就不一定,它會受動機影響而轉變,甚至可能會轉為惡業,例如先給對方東西,博取好感後欺騙對方,這種布施不但不是善業反而是惡業。所以,針對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,即使沒有前後世,捨己利他依然是善業,因為慈愛本身(體性)是善。

至於第二個問題,別人與我到底誰重要,我想把題目改為另一個別人與我到底誰重要,這樣可以排除「多數人與少數人哪個重要」的顧慮。舉例來說,這裡有三個人,一個是某甲,一個是你,另一個是身為第三者的我。你問我:「某甲和我,哪個重要?」而我站在公正誠實的立場,答案應該是「一樣重要」。

但說實在的,這個問題你應該問自己,而不是問別人。因為凡是用誠實公正的立場看問題的人都知道,事實上某甲與你兩人的重要性沒有差別。然而,你的心無論何時,甚至連夢中都把自己這個人看得更重要。到底為什麼總是把自己看得最重要呢?這個問題應該問你才對,不該問我這個中間人!

學生:我有理由!我是想學佛、想解脫、想成佛利益眾生的人,所以我比另一個不想學佛也不想成佛的人更重要。

答:總的來說,某個別人與我的重要性相同;但在某些個別的情況下,由於兩人的狀況有差異,在判斷誰重要時會有不一樣的結論。例如某甲與我都生病了,但是藥只有一份,該給誰呢?如果我沒吃這個藥就會死,某甲沒吃這個藥還是可以活,吃藥會讓他舒服一點。在這種狀況下公正判斷的結果是,藥應該給我吃。由此可知,「別人跟我一樣重要」並不是完全不可以利益自己的意思。

某些時候,例如當愛執自己的心太強烈時,我們會為了一己小小的安樂而罔顧他人的性命,或是當生起極大的慈愛心時,我們可能為了圓滿他人的一點小小利益而捨棄自己的大安樂,這兩個例子是在強烈的自愛執或愛他執的狀況下,不由自主會做出的事。但如果用理由判斷,公正地評估兩邊的重要性,如果自己這一方比較重要,那就不應該捨棄自己,而是要保護才對。以上這種判斷方式,並不涉及宗教與修行,只是站在公正的立場看事情而已。但其實我們平常看待這些事情時,並不公正。

如果希望進一步提昇這種思想,你可以花時間多想想「我重要,還是他人重要?」並且提出理由。思考得愈多,你的自愛執會被動搖得愈厲害,因為你會發現其實自己並不誠實。接著問問自己:為什麼不肯誠實?

試著用以下實驗認識自己的心態。試著把自己抽離出來,暫時當一個超然而公正的第三者。以我為例,我把圖滇悲桑這個人的身與心放在面前,然後就像介紹另一個人般地跟自己介紹圖滇悲桑這個人,「這個人的名字是圖滇悲桑,性別是男性,國籍是尼泊爾,他的現況是如此如此,平常做的事是這些那些。」介紹完之後,把圖滇悲桑放在左邊,接著再讓另一個人出場,把他的身與心也放在面前,用同樣的方式跟自己介紹此人的種種,介紹完之後,把這個人放在右邊。經過這個過程,你才終於成為一位稍微客觀一點的人,這時再問自己「眼前這兩個人,誰比較重要」並公正地回答。若心裡已經預設了「我更重要」的答案,然後才問「誰比較重要」的話,就算在思考時運用了理路,依舊無法公正地評判。

再者,雖然從事實的角度來說,我與你同樣都是人、都一樣重要,但從我的角度來說,還是可以基於不同的想法區分利弊得失,從而做出取捨的決定。舉例來說,現在這裡只有一件東西,而你與我都一樣重要,這東西該給誰?給你也是給一個人用,給我也是給一個人用,所以給誰都一樣。不一樣的是,如果給我,我能享受擁有它的快樂,但你就享受不到;如果給你,則你能享受擁有它的快樂,而我是否就享受不到呢?不,我也可以。我把這件東西給你,你在這輩子用,我在下輩子用,由於兩個人都可以得到好處,所以算起來共有兩個好處;若留給我自己用,就只有我這個人在這輩子受益,你這個人沒有受益,算起來總共只有一個好處而已。

在利他心的力量未臻圓滿之前,如果沒有努力讓利他的心不斷進步,只要求自己應該布施與利他,此時會有一點被強迫的感覺,所以有時會很辛苦;然而,一旦利他的心進步,帶著慈愛心去布施時,情況就會完全不一樣。例如,我們兩人都很餓,但眼前只有一碗飯,我把飯讓給你吃,你填飽了胃,我填飽了心,兩個人都很開心!如果承許善惡業的存在,把飯讓給你這個行為是善業,能為來生帶來很多益處,所以算起來共有三個好處。如果我選擇自己吃掉它,只有餵飽我自己肚子這一個好處而已。由此可知,雖然你我一樣都是人、一樣都重要,但還是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衡量利弊得失,從而得到另一種結果。

…出自:《2008道次第概說》第二講 2008.7.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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