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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探究真相並確立事實之前,首先必須學習探究真相的方法。

一、正確的認知

為了方便初學者了解,以下我儘量不用太多佛法名相,但這些陳述可能會因此變得不夠周嚴。「量」這個字,是佛法裡會用到的一個專有名詞,它的意思是「正確的認知」,當你的心裡對某種事物有了正確的認知,表示你已對該事物產生了「量」。產生正確的認知有兩種方法,一種是自身直接的經驗,另一種則是依靠正確的理由。

並非所有的事實都能依靠自身直接的經驗來認識,而那些無法運用直接經驗來認識的事實,就必須運用正確的理由。用自身直接的經驗而對某事物產生的正確認知,是「現量」;依靠正確的理由,從而對某事物產生的正確認知,是「比量」。現量與比量,是佛法裡會講到的兩種正確的認知。

其實不只佛法會依靠「正確的理由」來確立事實,其他專業人士,包括醫生、律師、警察、政治人物等,也都會運用這種方法;又如科學家,他們不只利用親眼所見的現量,也會在親眼能見的基礎上,運用理路來確立事實。

在確立事實的過程中,科學家除了運用正確的理由,也會運用科學儀器去觀察。某些事情雖然的確存在,一般人用肉眼卻看不到,所以無法直接認識;但是科學家透過顯微鏡、望遠鏡這些科學設備,就能親眼見證。對於這類事實,一般大眾即使沒有親自看見(既沒有用自己的肉眼看到,也沒有用科學儀器去看),卻相信科學家的說法,因為科學家說他們運用科學儀器親眼看到了。

佛法把存在的事物分為兩大類:現前法、隱蔽法,分類的基準是「我們了解這些事物的方式」。「現前法」指的是能夠直接經驗的事物,「隱蔽法」指的是雖然無法直接經驗,但透過正確的理由就能認知的事物。在隱蔽法中,根據理由的種類 (1),再區分為兩類:略隱蔽法、極隱蔽法。所謂「略隱蔽法」,是指雖然無法直接經驗,但在探究事物的道理後便能獲得認知;而「極隱蔽法」,是指唯有透過研究「有神通者的陳述」才能認識的事物。

把佛法與科學認識事物的方式做比對。有些真相,我們既無法直接經驗,又無法用理由成立,要認識這一類「極隱蔽法」的存在,佛法用的方法,就相當於科學家用的「科學儀器」,也就是「神通」。雖然神通在現今這個時代非常罕見,但過去無論外道或內道,有神通並不是一件太稀奇的事。對現代人來說,「神通」似乎難以置信;相對地,古人若聽到現代科學儀器的種種,大概也不會相信吧。

總之,我認為對照佛法與科學探尋真相的工具,「神通」就相當於「科學儀器」。某一類事物,沒有神通就看不見,有神通者運用「神通望遠鏡」,不但能看得到,而且所見一致。對於這一類事物,沒有神通的我們應該要持保留的態度繼續觀察,不應該全盤否定。透過持續地探究,應該可以對極隱蔽法的事物,多少生起一些信心。

1.正確理由的種類分三:世許正因、物力正因、信許正因。詳參《因類學》。


二、四種理路

要透過理由來成立真相,所運用的理路有四種:(一)法性之理、(二)作用之理、(三)觀待之理、(四)證成之理

(一)法性之理:

指的是此事物本身的特質,譬如:熱是火的法性、濕是水的法性。一塊鐵變熱了,你可以問「為什麼鐵會變熱」,熱不是鐵的法性,鐵會變熱一定有原因,答案可能是因為日光照射、被火燒等等;但如果你問「為什麼火是熱的」,答案就只有「其法性如此」,此外沒有其他的原因可以解釋。

如果你不知道火是熱的,當然有辦法讓你知道。比如,用你的手去碰火,你就會知道火是熱的;若你離火太遠而碰不到的話,可以扔一張紙到火裡,你看到紙被燃燒,就會知道火的燒熱性。但若你要問為什麼,就沒有辦法回答,因為這就是火的法性。

(二)作用之理:

指的是事物各自的作用。包括內在的心識、煩惱、善業、慈愛,以及地水火風等外在物質界各自的作用。我們所受的教育,大都屬於這一類。

(三)觀待之理:

法與法之間彼此依賴、觀待的關係。

(四)證成之理:(2)

用上述三種理路為基礎而開展出來的推論方式。認識到事物本身的特質、作用與彼此間的關聯性之後,才能進一步判斷「原因」與「結論」之間的連結是否正確。在運用證成之理時,你的思考模式會是:「因為」它有這種特質、有這種作用、與另一個事物有這樣的關聯性,「所以」應該會導出某種結果。就像這樣,推斷自己不知道的事情時所用的方法是:以前三理為基礎而推斷,藉此獲得正確的結論。

佛法的內容,有很多是隱蔽法。若想對佛法產生真正的信解,這些你無法直接經驗的隱蔽法,就必須運用證成之理去推論;而證成之理要用得正確,你又必須紮實地弄清楚法性之理等三種理路。因此,幾乎可以這樣說:沒有智慧,就無法精純地學習佛法;唯一的希望,大概只能靠著信心努力祈求:「但願來世可以有智慧。」而此生要精純地學好佛法,大概沒什麼希望了。

兩、三年前,我在整理《道次第廣論科判嚴飾---集經彙道》 (3)中關於「四理安立」這個主題時,整理出篇幅大約一頁半的佛經原文。由於原文艱澀,很少人能讀得懂,所以我猶豫著是不是該刪掉它們。在猶豫的期間,我參加聖座嘉瓦仁波切的講經法會。在法會中,尊者講到了這四理的安立。就像上述的內容一樣,尊者解釋了如何以前三理為基礎,而後成立第四理。聽了尊者的解釋後我感到非常安心,於是決定:無論讀者懂或不懂,那些經文還是應該要收錄進去,於是就把它們收錄在全書的最後面。

…出自:2007.12.6 第二講

2.證成之理,又名正因之理。為了避免與廣義的「正因」一詞混淆,本文中,凡與正因之理意義相同者,皆譯為證成之理。

3.圖滇悲桑格西依《廣論》科判,引述同一主題之相關佛經。本書整理耗時十年。藏文版已發行。

悲桑格西法語

智慧小語

有個人跟佛陀說:「我要快樂,但我一直不快樂。」佛陀說:「只要把『我』與『要』丟掉,剩下的就是純然的快樂了。」....(閱讀更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