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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「暫時性的因果關係」與「業果」不同

在「今生偷竊,所以入獄服刑」這個因果關係中,「入獄服刑」當然也是偷竊的果,但只能算是「從今生角度來看的因果關係」,至於是否屬於「業果之理」,我持懷疑的態度,我認為這與業果之理有些不同。

什麼是「業果之理」?由業所造成的果分成三種,分別是:異熟果、等流果、主上果(增上果)。以偷竊為例,由於偷竊,在今生或來生必須領受「苦受」。若把「苦受」這個總名講得仔細些,就是必須領受「窮困匱乏」的苦受,比如缺乏錢財、或是即使擁有錢財卻被人偷走或搶走,這些都是屬於會發生在自己相續上的「異熟果」 (2)。造了偷竊的業,從外在的物質上來說,會使得自己來世身處在無法獲得財物的地方;從居住的土地上來說,會身處在無法產出莊稼的地方,這是「主上果」。至於「等流果」,從「造作等流果」上來說,來生他還是會喜歡偷竊。異熟果、等流果、主上果,這三種果才是「業果」所講的「果」。

至於出家人違犯戒律而受到僧團的處罰、一般人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,這種「行為與後果」的關連性,是否能夠算是「業果」之理呢?我認為它與業果之理有些不同,只能算是「由暫時的緣造成的果」而已。

也就是說,當我們在談業果之理時,必須區分「究竟的因」與「暫時的緣」。上述「因為偷竊而被關」的這種關係,只能算是「暫時的緣」發生作用而已。而「暫時的緣」作用的對象不一定是自己,也可以是別人。比如,我生氣而揍你一拳,你會感到疼痛。這種關係,難道要說成是「我造了打人的業,你感到疼痛」嗎?不會是這樣的。當我們講到業果之理時,一定是自己造的業由自己領受,別人造的業由別人領受,自己不必領受。但就暫時的緣而言,會有以「我造業」為緣,帶來「你受果」的情況。所以我認為,暫時性的因果關係,與「業果之理」是有些不同的。

總之,在「暫時性的因果關係」中,有可能由於「我做壞事」一事發揮了「暫時性的緣」的作用,而使得你領受到苦果,但佛法裡講的業果關係是「我造的業,只會在我身上成熟」。例如,由於內心起煩惱而刻意做出讓人不快樂、破壞他人內心平和的行為,包括對別人說粗惡語、給別人臉色看等,將來感得的異熟果就是自己的心會不快樂。感果之時,也許因為別人對你說粗惡語而感到不快樂,但也可能在看似完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,內心就是感覺不快樂。總之,「由於煩惱刻意使別人不快樂」的這個業,未來感得的異熟果就是「自己的心會不快樂」。

當然,今生對別人說粗惡語,也會在今生就因此感到不快樂,但這大多是因為說完之後內心感到後悔,由於「慘了!講了不該講的話!」的心情而覺得不快樂。雖然今生對他人說粗惡語,這個業當然也有可能就在今生成熟,但若不討論今生造業今生感果的可能性,只從一般因果運作的角度來看,對別人說了粗惡語後,除非感到後悔或擔心,或因為彼此來回互罵而感到不快樂之外,今生並不會因此而領受不快樂的果。由於後悔或互罵帶來的不快樂,我認為可能只是暫時的因果關係,並不一定是真正的業果關係。

再說得清楚些。對別人說了粗惡語後,你又繼續跟人互罵,因此而感到不快樂。這個不快樂,有可能來自暫時性的因果關係,也可能是說粗惡語的業感果,兩種都有可能。但如果是後者,不一定要有人跟你吵架對罵,你也會在看似完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,感到不快樂。

2.這裡寫「異熟果」是沒有錯的,已請問老師並得到確認。老師說,所謂的「異熟果」就是在自己身心相續上會領受到的苦樂受,除了投生於六道中的任何一道外,也包括「領受等流」在內。所以,雖然從上下文的描述中,老師所舉的例子看似「領受等流」,但老師用「異熟果」這個字眼更完整地說明了整體的概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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