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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我是無常的,那麼「我造業,我感果」這個道理還能成立嗎?當然可以。當談到造業受果時,並不是某個非我者造業,而後由我去領受。造業者是我,受果者也是我,雖然這兩個我是個別分開的,但由於相續同一,所以造業者與受果者同樣都是我。所以,我造的業由我領受,我已知的事物由我憶起,從相續的角度來說,由於相續不斷的緣故,所以這種名言用詞很合理;但如果不從續流的角度看,而是別別指認每個剎那的我,則能作所作之理將會變得不合理了。

我是無常、是剎那性。我,是從第一剎那的我、到第二剎那的我、到第三剎那的我…如此延續下來的續流。每一剎那的我都別別相異,第一剎那的我不是第二剎那的我,第二剎那的我不是第三剎那的我,前一剎那的我滅,後一剎那的我生,如此相續不斷。所謂「相續」的意思,是前後剎那的聚合。

若從每個剎那的角度去思考,就不能做出「我造業,我領受」的這種論述,因為造業時的我已不是領受時的我;但是,如果從續流、聚合的角度思考,由於相續同一,所以「我造業、我感果」的論述就是合理的。

前後剎那的聚合是相續,此外,「支分的聚合」運用的也是相同的概念。蘊體是由很多支分聚合而成的,舉例來說,現在有兩個人,某甲碰著我的右手,某乙碰著我的左手,他們都說自己碰到圖滇悲桑這個人了。然而,他們碰的我,是相同的我嗎?若從每個支分的角度,或說從質的角度思考,並沒有一個他們共同的指陳處,某甲指的我,與某乙指的我,並不是同一個我;但是,如果從聚合體的角度來看,某甲與某乙兩人同樣都是指著我。

從每一剎那的角度來說,剛才有人傷害你,你生氣了,到現在都還一直想著這件事情。然而,就在你還想著、還生氣的這個時刻裡,對方也許正在後悔,也可能正在舒服地呼呼大睡,總之,他已經不是剛才的他了。但我們心裡的常執,讓我們還停留在剛才的狀態裡,為已經過去的事情生氣。

把「剎那與相續」的認識,運用於修心時,或許可以這樣想。修念恩時,就從相續的角度去思考,想著他曾經如何善待自己,期勉自己報恩;生氣記仇時,就從剎那的、質的角度去思考,告訴自己:「我在氣的是昨天的他,那個他,已不是今天的他了。」

 

…摘自:2014.10.11 《釋量論第二品》略講 第十七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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