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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沒有「離蘊我」

接著,再拿我們心上的顯現,與事實做個比對。如果「我」就是我們心裡想的那樣,另外存在於身與心之外,那就應該有個地方可以被指認出來是我。但事實上指得出來嗎?指不出來。仔細把身體一一拆解到最小的單位,也把心識一一分析到最小的單位,然後看看,那個應該可以指得出來的「我」,到底在身或心的哪裡呢?最後你會發現,根本找不到任何一個部位或單位可以稱之為「我」。

最容易理解的例子是,當我們說「某人碰到我!」時,仔細看看事實上被碰的「我」到底是什麼,你會發現被碰的其實是身體,而且是身體中的手,手中的手臂,手臂的某個部位,而且是那個部位的表面皮膚。真正要去指認被碰到的我是什麼,就只能指出這個部位而已。

第二個例子是,這裡有一張四隻桌腳的桌子,現在我的手碰觸桌腳。雖然被我碰觸的只是桌腳而已,但我會說「我碰到了桌子」。現在我繼續維持相同的姿勢,我的手依然握著這隻桌腳,但同時,有人把這隻桌腳鋸掉,此時,我的說法就不會一樣,不會再說我碰到了桌子。

我碰觸的桌腳明明是同樣的位置,要去指認出我在說著「我碰到了桌子」與之後「我碰到一根木頭」時,我的手觸碰的位置,其實沒有絲毫差別,完全是一樣的位置;但在描述之時,之前會說我碰到桌子,之後就不會這樣說了。

同樣的,在第一個例子裡,某人碰著我的手,在他繼續維持著相同姿勢的情況下,我的這隻被碰的手被砍下來了,此時,雖然他碰著手的動作與部位完全沒有變,但我不會再說我被碰到了。

手沒被砍掉之前,我會說碰到我了;手被砍掉之後,我就不會再這樣說了。可是,手被砍掉前與砍掉後,被碰到的地方有差異嗎?難道說,他本來碰到的那個手裡面住著我,後來手被砍掉了、拿走了,住在裡面的我沒有跟著去,所以我才不再說「碰到我了」,是這樣嗎?當然不是!在砍掉之前與之後被碰的手,完全一樣。

由此可知,「碰到我」是藉著碰到手而說碰到我,這樣的我只是心去安立出來的,事實上,被碰到的我,並沒有另外存在於被碰到的手之外;同樣的,「看到我」是藉著看到身體而說看到我,事實上,被看到的我,並沒有另外存在於被看到的身體之外。以此類推可知,所謂的「某人對我做了什麼」,這些動作發生的位置都是蘊體而已,事實上,並沒有另外存在於蘊體之外、被某人做了什麼動作的我。

同理,所謂的「我做了某事」也是一樣,事實上,執行某個動作的是蘊體,例如,雖然我說「我碰到桌子」,但真正碰桌子的只是手而已,而且是手的手指,手指的前半部;明明執行碰桌子這個動作的,只是身體裡「手指前半部」的這個小部位,但我的心依於這個小部位而安立說是「我」去碰的。就像這樣,無論我們做的是什麼,當我們說「我做了」,做這個動作的其實只是蘊體,但我們的心卻安立成「我」去做了。

再結合一個譬喻做說明。遠處有一個稻草人,它的形狀很像人,這是一個產生錯亂的緣。我們因此看錯了,以為那是一個真正的人。

這個稻草人,是由稻草、木頭、布組成,形狀跟人很像,站在遠處的你看錯了,以為那是一個真正的人。你覺得那裡有人,現在,要你去指著那個人,你能指的就只有稻草、木頭和布,假如這個稻草人是電動的,那就再加上電池這個元素。總之,在這些組成稻草人的元素之外,就沒有其他可以指的東西了。

在稻草人這個譬喻中,電池相當於心識,稻草木頭和布就相當於身體。若要在事實上指出所謂的我是什麼,你能指的就只有身體和心識,或說你能指的只有蘊體,除此之外就沒有了。


悲桑格西法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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